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教科研改革,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院部教师和学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 讲座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有利于师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有利于传播先进的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院部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 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 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15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七条 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
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
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类:省内知名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类: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术讲座经费由科技与合作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活动向学校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由学校下达预算计划。
第九条 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校负责支付讲座费用,差旅、食宿等费用视具体情况适当解决。
第十条 学术讲座专家讲课报酬。
1.校外学术讲座人支付标准按报告人的分类及条件(详见第三条)支付酬金(税后)。
第一类:4500元/场; 第二类:3000元/场; 第三类:1500元/场; 第四类:800元/场。
2.校内学术讲座人经费发放标准根据《学校教科研奖励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讲座要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由科技与合作处主办,各院部承办,科技与合作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院部组织申报、科技与合作处审批管理”的原则。院部学术讲座由各院部主办,向科技与合作处报备计划与开展情况汇总,科技与合作处将对学术讲座的开展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各院部每学期初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开学前两周将《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附件1)及院部学术讲座计划表报送学校科技与合作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举办学术讲座之前,承办单位需填写《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附件1),明确讲座的题目、主要内容、举办的时间和地点、讲座人简介等,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校科技与合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所占课程调至其它时候完成。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1. 由院部申请举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申请院部负责制作。学校级主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科技与合作处负责制作。
2. 承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并张贴海报,同时在网上公布学术讲座举办消息,进行宣传以便师生参加;讲座报告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前与科技与合作处联系。
3. 承办单位应组织好师生参加讲座,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工作,维持会场良好秩序。院部应鼓励学生参加讲座并做好统计工作。
4. 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将讲座的讲稿、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科技与合作处备案。院部学术讲座材料由各部门自留备查,在学期末前需向科技与合作处提交讲座开展情况汇总表。
第六章 学术讲座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讲座考核将采取现场满意度测评(附件2),院部学术讲座考核由各院部负责,考核结果学期末汇总至科技与合作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讲座视为无效。(1)事先没有提交学校学术讲座申请或申请未得到批准的;(2)讲座时间不足1.5小时的;(3)讲座结束后没有提交相关讲座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学术讲座申请表
2.学术讲座满意度测评表
2019年9月28日